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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公司担责法案》引发“中概股”重重忧虑

发布时间:2020-08-03


美国《外国公司担责法案》引发“中概股”重重忧虑




导读:

       据财联社讯,当地时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了《外国公司担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 ),旨在要求特定证券发行人证明其不受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法案中一些会计审计方面的要求,例如美国要求检查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或将会让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面临两难境地,最糟糕的结果甚至是导致退市。该法案的发布,意味着只有符合美国审计要求的外国企业才能获准上市,短期内,中概股公司或将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审计机构为应对监管压力、降低检查风险,可能从严审计,引发中概股公司更高的成本乃至风险。与此同时,短期赴美IPO企业数目预计将进一步下滑。


关于“中概股”

       所谓的“中概股”,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的声明中,是指总部位于中国或者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海外赴美上市公司(FPIs, Foreign Private Issuers)。一家典型的中概股公司画像是:公司总部注册于开曼群岛,公司主要资产和收益均位于或来自于中国,公司通过VIE架构控制这些资产和收益,并通过存托凭证(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形式在美国上市,受美国证券监管法律约束。




美国对“中概股”的监管规定

       因上市地在美国,所以中概股公司在会计和信息披露合规上受SEC和PCAOB的监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有义务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全部财务信息并提示风险,并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则负有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而所有参与美股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向PCAOB注册登记,PCAOB可随时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萨班斯法案、美国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概而言之,SEC和PCAOB一直以来要求对于所有在美国进行融资的企业,以及在美国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的所有会计事务所,都要进行全面的监督。从具体操作来说,如果PCAOB(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因证券发行人采用了不受委员会监管的外国公众会计师事务所而无法审计特定的报告,则证券发行人必须做出上述证明。更进一步的是,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审查发行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则该股票将被禁止在全美交易所交易。2019年9月30日,PCAOB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份拒绝检查的国别(地区)名单,披露共有241家外国上市公司拒绝接受PCAOB审计检查,其中137家来自中国大陆,93家来自中国香港,其余11家来自比利时。


美国对“中概股”监管规定与中国法规的冲突

       但是对于中概股公司而言,如果要遵守该法案,就意味着需要接受PCAOB对会计底稿的审查,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2009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在上述《保密规定》中,除了要求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还明确了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跨境证券监管事宜,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应以中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同样,在今年生效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针对这种现状,今年4月份以来,美国证监会主席以及PCAOB的主席曾在不同场合发出警示,提醒投资者:由于PCAOB无法对在PCAOB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香港的审计客户在中国有业务的情况下,也包括香港的审计客户)对美国报告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审计事务进行检查,因此,在中国投资存在重大风险。不仅如此,一旦中概股公司被指控信息披露违规,通常难免会引发巨额民事赔偿集团诉讼,起诉的对象包括发行人、CEO、CFO、董事等。另一方面,中概股高管在美国法律下承担信息披露的保证责任,一旦进行虚假保证,高管个人甚至将可能面临最高达25年的监禁。


结语

       避免遭遇上述风险的关键在于,企业家能够预先搭建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与合规体系。公司治理中风控机制的存在,能够使得法律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企业也需要借助外部团队的经验与能力,对风险做出准确预判,并确保风险隔离机制的完美响应。有消息称,纳斯达克方面将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公司的IPO规模设定最低门槛,这些都在慢慢改变着红筹架构公司赴美上市的选择。统计数据显示,绝大部分融资规模在2500万美元以下的IPO公司都是来自于中国,而一些体量不大同时无法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也热衷去美国上市。进退之间,中概股和红筹架构的企业们又到了选择的十字路口,一场由境内外资本市场环境变化所带来的企业上市地选择变化正在悄悄上演。



       该文章转载自雷梭勒家族办公室原创文章,如需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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