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6
全球自动信息交换(AEOI)透明度浅析(中)
本期我们继续分享香港中文大学助理教授Noam Noked公开发表的关于全球自动信息交换的论文。本文基于对于该论文的翻译、整理与解读(有部分删减及调整),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在上期我们对FATCA和CRS等AEOI制度进行了一个总体回顾,并引出了AOEI时代已经显露出来的影响AOEI透明度的三个渠道:离岸非金融资产、离岸金融资产、在岸资产。本期和下期内容中,我们将对这三个已知漏洞逐一进行分析。
AEOI制度下正被大量应用的应对措施
01 在岸资产
在AEOI之前,未报告的离岸资产更难发现(Oei,2018)。这就刺激了逃税者进行离岸逃税。如上所述,在AEOI时代,如果逃税者投资于不在AEOI范围内的某些资产,或者如果他们利用漏洞和违规机会逃避AEOI的申报,他们仍可能逃避境外资产的申报。然而,这种选择可能比以前更加昂贵,而且政府有可能在未来消除这些漏洞和违规机会。随着离岸持有未申报资金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高,逃税者可能更喜欢进行在岸逃税。在AEOI之前,大部分逃税似乎都是通过在岸逃税。Byrnes (2017年)指出,FATCA是在未经证实的“每年美国因离岸税收滥用而损失约1000亿美元的税收“这一估计的基础上通过的。根据美国国税局2016年的一份报告,2008-2010纳税年度的平均年度税收缺口估计为4580亿美元,其中已征收额估计为520亿美元,因此净税收缺口估计为4060亿美元(美国国税局,2016年)。如果我们接受”每年离岸税收缺口1000亿美元“的估计,那么这个数额还不到总税收缺口的四分之一。这意味着逃税者有办法进行在岸逃税。不同的纳税人可能有不同的逃税机会和偏好。有证据表明,较富裕的纳税人更有可能从事离岸逃税(Alstadster等人,2017年)。由于缺乏第三方报告,自营职业者和小企业更有可能逃税(Kleven等人,2016年)。目前还不清楚利用离岸逃税机会的逃税者能否用在岸逃税代替离岸逃税。如果在岸逃税机会可以替代离岸逃税机会,而与此同时离岸逃税机会变得更昂贵、风险更大,那么逃税者可能会采用在岸逃税。国内税收居民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国内信息的程度因管辖区而异。在一些国家,税务机关对其税务居民离岸账户的了解(因为这些信息是通过AEOI获得的)甚至会多于对其境内账户的了解。例如,以色列税务当局只有在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获取以色列税务居民的国内银行账户信息。在政府获取在岸信息有限的国家,避税者对在岸逃税的偏好可能会比离岸逃税更强烈。
02 离岸非金融资产
AEOI只适用于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FATCA对“金融资产”的定义包括合伙权益、商品、名义主合同、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或上述金融资产中的任何权益(包括期货或远期合同或期权)。CRS的定义是相似的,它补充说,“金融资产”一词不包括不动产中的非债务、直接权益;或者是一种实物商品,如小麦”(经合组织,2017年)。下列资产的直接所有权不受AEOI管辖:
1.不动产
逃税者可以通过将未申报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来避免在FATCA和CRS下进行报告。De Simone等人(2018年)的资料显示,自2012年以来,在没有限制外国买家的国家,住宅房地产投资有所增加,这可能是逃税者将未申报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造成的,尽管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可以解释这种增加。尚不清楚有多少未申报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以避免税务申报,尽管媒体报道表明这种逃税形式可能相当普遍(例如,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7年; The Straits Times 2016 年)。如果逃税者出租这种财产,租金通常会支付给财产所在国的银行账户。如果逃税者是可报告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将报告日历年年底的账户余额。担心这份报告的逃税者可能会决定避免将房产出租出去。或者,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的,逃税者可以在日历年结束前清空账户。这样的话,虽然将报告账户的存在,但报告余额低或无余额的账户可能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账户中的现金可以用来购买其他未报告的资产,如下所述。
2.黄金和其他贵金属
直接拥有的贵金属不被视为“金融资产”。因此,持有此类资产不会引发报告,即使它们保存在银行或监管机构的保险箱中。逃税者也可以将这些资产存放在不受任何报告要求约束的非金融公司中进行保管。
3.艺术品和收藏品
这些资产不被视为金融资产,也没有适用于它们的报告制度。逃税者可能会避免在要求披露购买者信息的场所购买艺术品。他们还可能避免可能引起媒体关注的高调购买。De Simone等人(2018年)显示,有证据表明逃税者可能正在将未申报的资金转移到艺术品上。虽然媒体报道(参见Rubenfeld, 2017年;Bowley和Rashbaum ,2017年)认为艺术品销售用于洗钱(包括用逃税所得购买资产)的现象正在增加。
4.加密货币
AEOI在报告购买、持有和出售加密币方面效率低下有几个原因。首先,许多虚拟代币可能不被归类为金融资产。世界各地的监管者仍在考虑是否将不同的密码货币归类为证券、货币或其他类型的财产。2018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财务总监公开表示,SEC不将比特币和以太坊作为证券。然而,其他代币可以被视为证券。第二,FATCA和CRS没有就加密货币的分类和所需报告提供指导。第三,尽管一些交易所在国税局金融机构名单上注册为金融机构,但只有在交易所为其客户维护金融账户的情况下才需要报告。如果交易所只提供交易所服务,而不接受存款或代表客户持有金融资产,即使加密货币被视为金融资产,也不需要报告。第四,如果代币由所有者直接持有,而不是由任何可能被归类为金融中介的中介持有,AEOI就无关紧要了。任何要求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报告的法规,对于使用区块链平台在没有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双方之间,仅以加密货币进行的交易都无效 (Marian ,2013年,Viswanathan,2018年)。最后,匿名加密货币(如Monero)给税务当局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如果逃税者以匿名加密货币来获得收入,直接持有,并使用他们直接从卖家那里购买资产、商品和服务,将很难被税务机关抓住。
各国政府可以要求国内交易所提供关于其客户的信息,就像国税局最近所做的那样。但是,尚不清楚税务当局是否能够从离岸交易所获得大量关于交易的信息,因为在AEOI之下不要求报告这种信息。拥有全面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CDTA),或税务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TIEA)可以提出信息请求,尽管对与调查没有关联的许多交易的大量信息请求可能过于宽泛(即“捕鱼考察”)。此外,交易所也没有代币持有者和他方之间直接交易的信息。逃税者可能希望在未来某个时候出售对上述资产的投资,并将这些资金用于消费、其他投资或礼物。如果资产被出售以换取支付到参与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账户的现金,则该账户在日历年结束时的余额,通常应报告给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然而,逃税者可以使用下一节讨论的策略之一来避免AEOI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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